各學院:
為更好地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配合學分制以及大學生素質(zhì)拓展計劃的實施,全面科學地考察評價學生,引導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決定從即日起開展2009-2010學年第二學期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
1、成立學校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費 昕 李尚可
副組長:宋凱果 武蘭英 李幸福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校團委。
辦公室主任:宋凱果(兼)
辦公室成員:王 楠 胡德朝 孫夢青 卞小華
王蘭鋒 王艷艷 田 剛 趙修章
丁仁偉 周 文 張龍真 程 霞
高勇偉 徐 啟 譚志光 王 娟
石秋華 趙 娟 鄭 宏 陳 鵬
張衛(wèi)建
2、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學院要成立學院、年級、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組長分別由各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或分團委書記)、年級團總支書記、各班級團支部書記擔任。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負責本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年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負責所屬各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負責本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成員由各班級推薦,應包括各班級團支部各委員、班長、學習委員、班級所在宿舍每個宿舍至少一名代表。
二、工作步驟:
1、學習動員及組織申報階段(9月15日—9月20日)
各學院成立學院、年級、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于9月17日前以學院為單位將成員名單(含舉報電話及郵箱)報校團委組織部(學生活動樓304房間);在全學院范圍內(nèi)公開成員名單,接受全體同學監(jiān)督;各班級必須召開班級全體成員大會,認真學習有關文件精神。
各單位、個人根據(jù)《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實施細則(試行)》(見附件2)中的申報程序向相應單位進行申報,各審核部門根據(jù)審核權(quán)限進行審核,此項工作于9月2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加計。
2、審核公示階段(9月20日—9月26日)
(1)審核公示由校團委和各學院分團委負責,將計劃下達的素質(zhì)積分加計計劃和學習積分結(jié)果通過網(wǎng)絡、宣傳欄、公示文件等方式進行公示。
(2)公示時間為9月20日至9月26日,公示期間,對素質(zhì)積分加計方案及學習積分結(jié)果有異議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舉報:
①向所在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舉報;
②向所在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舉報;
③向校團委和學生工作部進行舉報;
3、綜合積分加計總結(jié)階段(9月27日—9月30日)
(1)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辦公室向?qū)W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匯報綜合積分素質(zhì)積分加計計劃,由領導小組審批后將綜合積分素質(zhì)積分通知單下達學院或各班級;
(2)各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根據(jù)下達的綜合積分素質(zhì)積分通知單進行素質(zhì)積分加計,并核算班級成員素質(zhì)積分;
(3)各班級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在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的監(jiān)督下完成學生綜合積分統(tǒng)計工作;
(4)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于9月30日前向?qū)W生工作部和校團委上報學院學生綜合積分結(jié)果。
三、工作要求:
1、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是我校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工作任務量大。各級組織要高度重視,在認真學習文件方案的基礎上,周密安排,組織精干人員組成測評小組,務必使整個測評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并公布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的監(jiān)督電話和郵箱。學校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監(jiān)督電話:69127469,監(jiān)督郵箱:huashuituanwei@163.com。
2、本次綜合測評工作中關于學院分團委、學生會所屬學生干部素質(zhì)積分中職務分的等級比例參照附件1執(zhí)行,請各學院認真評定所屬學生干部上學期的職務工作表現(xiàn)等級,9月18日前報校團委批準后,由各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向所在學院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下達加計計劃。新校區(qū)各學院主要學生干部(副部以上)素質(zhì)積分計劃9月20日前報由新校區(qū)團工委和校學生會審查,審查合格后由各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工作小組向所在學院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下達加計計劃。
3、本次綜合測評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實施細則(試行)》(附件2)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校團委負責對《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實施細則(試行)》的解釋權(quán),各學院如對《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生德智體美綜合測評實施細則(試行)說明》有疑義,可向校團委提出復核申請,但不得擅自核減積分或拒絕加分。
學生處 校團委
2010年9月16日